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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外观保护立法缘何走在世界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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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衍亮 周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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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区都已经开始对商业外观提供类似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之下,美国对商业外观的立法最多,案件也最多,这已引起业内人士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周林教授曾指出,在美国、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区,商标法的保护范围都曾沿着普通商标、立体商标、产品外形、商业外观的进化路线渐次扩大。目前,这些地区都已经开始对商业外观提供类似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之下,美国对商业外观的立法最多,案件也最多,P&G、Procter&Gamble、F&MDistributors等一大批企业都卷入了商业外观侵权诉讼。
美国商业外观保护立法为何能走在世界的前列?许多业内人士以为,这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各巡回法院近几十年来受理的一些大案密不可分,这些案件对美国外观的立法和司法进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美国1946年颁布的《Lanham法》开始用商标法律保护商业外观。
上世纪80年代,美国法院开始把保护范围扩张到产品形状和设计。此后几十年,美国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针对实际情况,逐渐完善了外观保护立法。
1987年,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裁定,《Lanham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也应当延伸到对未注册的商业外观的保护。该院还裁定:商业外观获得该保护需要满足3个要件:(1)商业外观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重意义;(2)竞争厂商之间的商业外观类似到了使消费者混淆的程度;(3)商业外观使用的识别特征根本上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TwoPesos诉TacoCabana案”中的商业外观具有内在的区别性。涉案的商业外观保护用于营造节日饮食气氛的内外天井式画廊餐厅。该商业外观涵盖的识别要素太多、太杂。能被法院认定该整体性商业外观存在内在的区别性,这是非常不容易的。该案的裁决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申请商业外观登记的热情。
1995年,在“Qualitex公司诉Ja-cobson产品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色彩本身不能具有区别性,但是具备第二重含义的色彩可能满足区别性要求。
1999年,美国国会修改《Lanham法》,把未注册商业外观属于非功能性商业外观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原告人。这样,如果原告没有就商业外观获得商标局的登记证书,那么在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亲自证明涉案的外观属于非功能性商业外观。相反,对于已注册的商业外观,相关的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人负担。
2000年,在“沃尔玛公司诉Samara兄弟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产品设计不同于产品包装,其本身不具备区别性,只有具备第二重含义时才能满足该特性。
在“Straumann公司诉Lifecore公司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手术用Stage-1系统侵犯其知识产权。三个侵权指控分别是:《Lanham法》上的商业外观侵权、普通法上的商标和商业外观侵权、不正当竞争。由于原告出示的证据缺乏说服力,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1年,在“TafFix设备公司诉MarketingDisplays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高了商业外观非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
2004年10月,在“Gateway公司诉Companion产品公司案”中,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美国电脑巨头Gateway公司的商业外观应受商标法保护。该案中,原告于1992年在计算机产品上把黑白斑纹的母牛形象设计注册为商标。不久,被告设计了一种玩具,玩具的形象也是黑白斑纹的母牛,它可以包在计算机显示器或者计算机包装盒外面。被告还设计了一种填塞满棉絮的玩具牛,牛的形象也与原告的母牛类似。被告把这两种产品推向市场后,原告以商业外观知识产权、商标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目前,两审法院做出了相同的裁决:被告侵害了这两种知识产权。它们都支持对原告提供永久性禁令救济。
美国商业外观的立法和司法进程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外延拓展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则竞自由。因此,我国应当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外延可以无限扩大。对民事主体智力成果的各种最新表现形式,我国法院都要根据新的权利诉求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救济。
实际上,我国法院已经在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很多新出现的商业外观权利诉求提供法律救济。在不违反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规的前提下,广泛借鉴欧美的商业外观保护制度,我国可望在商标法律框架内逐步缔造一个发达的商业外观行政登记、司法保护体系。
事件一:日专利大棒挥向中国
近日,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突然宣布对中国南方汇通微硬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母公司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有限公司及其联营研究机构提出诉讼,控告该公司侵犯日立GST硬盘机的多项产品专利。
种种迹象表明,从2005年开始,日本企业将拉紧专利围剿的绳子。从目前的产业形势来看,日企专利围剿对象很可能是数码相机。
点评:日本企业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方面均高居榜首。日本企业的专利布局就如同雷区,中国企业一不小心就会踏进去。
面对日本专利大棒,国内企业应该在竞争中学会保护自己,引进国际巨头企业掌握的先进技术带动自身的发展,最终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但避免受到专利大棒的伤害并规避风险也同样重要。
事件二:DVD出口欧美遭强阻
在成功向我国企业征收高达15美元左右的专利费后,目前,国外专利巨头包括3c、6c联盟开始加紧对我国DVD出口专利费的盘查工作。
据证实,以飞利浦为首的专利联盟一方面向各国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对DVD的盘查力度加紧到“非常严格”的地步;另一方面,则向欧美的沃尔玛等大超市提供与之签订专利授权协议的中国企业名单,并表示如果沃尔玛等超市销售没有得到授权的中国DVD,将对其发起诉讼。
点评:专利收费是中国企业一道难以抚平的伤痕,又一次面对国外企业的打压,我们的企业该如何应对?有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企业要懂得竞合,要重视核心技术或标准的开发。惟有开发研究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我们企业才有可能和全球的家电大鳄一比高低。
事件三:索尼三星共享专利
日本索尼和韩国三星电子去年12月中旬达成协议,同意共享彼此94%的专利。
分析人士认为,专利共享可加速产品开发,有效避免专利纠纷的困扰,这也预示着新专利时代可能即将诞生。
点评:“生意场上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索尼和三星合作达到双赢,这就是共享专利的意义所在。正如业内人士所指那样,这样不仅可加速产品开发,有效避免专利纠纷的困扰,而且,预示着新专利时代可能即将诞生。(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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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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