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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防工业领域的专利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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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概况
美国、德国、瑞典等国的国防工业一直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其飞机、导弹、雷达、潜艇、坦克等高技术国防产品大都由民营企业设计、制造。1987年之前,英国尚有许多国有军工企业。截至1991年,英国国防部将全部国有军工制造企业卖给了民营企业,仅留下国防科研单位由国防部直接经营管理。2000年,英国政府将最主要的国防科研单位——国防评估与研究局的大部分下属机构也卖给了民营企业。法国、意大利等西方军事强国也在2000年前完成了国内军事工业的民营化改造。目前,欧美军事强国的大部分军品都由民营企业设计、制造。
我国国防工业一直以国有企业为主体。2005年5月27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则上规定我国军品科研和生产的产业链向民营企业开放。此前,我国很多民营企业已经进入军工行业。例如,国星通信有限公司、智盛公司、四川九洲集团公司等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军方组织的军用设备招标会,一举击败国有竞标单位,赢得了上亿元的采购合同。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装甲车已经大量投入军用。慈溪大成新材料股份公司设计、制造的防弹衣不但装备了我国驻港部队,而且是美国驻伊拉克军队主要的单兵防护用品。随着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迅速崛起,一大批民营企业设计、制造的产品将陆续装备我国二炮、电子对抗、潜艇等高技术部队。在枪械、坦克、火炮等大宗军品的设计、制造行业,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也可能被打破。
专利实力
国外私营军工企业非常重视专利部署。例如,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2004财年的收入为355亿美元,订货值为740亿美元。其销售收入的58%来自美国国防部和联邦情报部门;22%来自政府和家庭安保业务;17%来自国际军火市场;3%来自国内商用市场。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及其关系企业部署的各国专利有数万篇。除了为电子侦察机、战斗机、导弹等高端军品部署专利,该公司还在互联网搜索引擎、玩具、民用软件等领域部署了大量的基础专利。在欧美地区,部署上千、上万篇军品专利的企业几乎全部是私营企业。
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的军工专利申请主要分布在F41、F42类。这两个分类号涵盖的文献各有1677篇、1443篇,其中,大部分申请来自私人。以发明专利统计,F41类公开的文献共421篇,其中,187篇来自外国,大部分是外国私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其余14篇来自台湾民营企业或个人,3篇来自香港民营企业或个人,154篇来自中国大陆的自然人,另外约数十篇来自中国大陆的私营公司和股份公司等;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申请占少数,不超过美国、日本在华申请数(两国分别有50项、27项申请)的总和。
在F41类,外国申请人主要是私营公司;个人申请也有几十件。例如,荷兰DSM有限公司有两项防弹背心、防弹材料专利申请。荷兰阿克佐诺贝尔公司有3项防弹服、头盔和防弹材料专利申请。西班牙嘎摩工业有限公司有5项枪弹专利申请。美国施图尔姆鲁格有限公司有8项枪械专利申请。美国纳幕尔杜邦公司有12项防弹专利申请。澳大利亚斯托姆金属有限公司有19项战斗机、枪炮专利申请。日本个人提交了约10项申请。另外,该类也有少数国外公立机构提交的申请。例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武装部队总部申请的第03806485.5号中国专利保护带有击针点火的手枪。
在F1类,国外一些专利申请有市场推广价值。例如,美国探测光学仪器公司的第88100055号申请保护一种供单人可携带导弹发射装置使用的导弹瞄准器。法国帕特里克·阿拉舍凯纳有限公司的第200410007759.9号申请保护一种全息瞄准器。日本人高杉正则的第98803749.1号申请保护一种无需人帮助而安全地清除被埋藏在地面之下的地雷的自动扫雷机。这些专利技术在军用,甚至民用领域有一定的市场推广价值。我国自然人提交了大量的专利申请,但是很难帮助申请人获取经济回报。例如,来凤杰的第00101274.6号申请公开了一种用卫星发射导弹攻击敌方目标的方法和装置。汪传松的第02126749.9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对空防卫方法。彭振伦的第02152590.0号申请公开了一种飞机导弹拦截网。刘道春的第95106394.4号申请公开了一种球形装甲战车。从我国军品的发展趋势看,这些专利技术缺乏变现能力,可能不会帮申请人获得经济收益。
在F42类,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了478篇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分布格局与F41类基本相同。商业价值高的专利技术大部分来自国外私营企业。例如,南非AECI炸药有限公司的第94114092.X号申请保护一种炸药。德国GFE有限及两合公司的第03149172.3号申请保护一种易爆物品特别是炮弹的运输装置。以色列MUL-T锁技术有限公司的第02824459.1号申请公开了一种用于锁定枪炮以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该枪炮的装置和方法。美国W·L·戈尔及同仁股份有限公司的第97197962.6号申请公开了一种红外反射覆盖材料,可用于制造战斗服装。美国联合工艺公司的第02158439.7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可重复使用的太空运载火箭系统,第98127107.3号申请公开了制造固体火箭发动机的方法和装置。美国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的第98807114.2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全球定位系统制导的军火。欧洲松下电器股份公司的第95105176.8号申请公开了一种顺序引爆系统。从国外申请人的在华专利布局看,国外企业染指中国军火工业的决心很大。
我国个人在挖掘和部署军工专利方面也表现出了很大的热情。例如,在F42类,陈杰化的第87101858号申请公开了一种飞机式导弹。梁嘉麟的第200410066355.7号申请公开了一种让舰船完整无缺下沉的“移动陷阱”武器及其攻击使用方法,第200310108049.0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声纳制导鱼雷及其制导方法。林炜的第00127990.4号申请公开了一种导弹及其发射系统。但是,我国个人专利申请大都缺乏技术含量和可实施性,上述申请亦不例外。另外,由于缺乏市场导向和商业评估,我国个人挖掘的专利技术普遍缺乏市场控制力。为了提高专利部署品质,我国必须把军工专利部署的主力军从个人变成民营企业。
前景展望
专利是人们参与国防工业市场竞争的必备武器。军品科研生产许可是一种非市场行为。通过垄断许可证的发放权,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控制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的范围、时间、力度。但是,专利部署是一种市场行为。民营企业可以自由部署专利这种私有财产权,并用它预先抢占未来军品的制造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使用权。通过部署核心专利,权利人可以强迫获得行政许可的竞争对手购买其专利许可,或者出让股权等其他经济利益。否则,后者将无法进入相关市场。因此,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军工企业也要在专利部署上下功夫。
不过,各国军工行业还没有出现国有企业积极部署专利、认真维护专利寿命、不断推出高科技兵器的先例。我国没有必要耗费巨大的物质和制度资源缔造这种先例。为了提高军工科研、生产活动的效率,我国要对骨干国有企业实施产权改造,逐步将它们民营化。这是提高我国军工企业专利实力、市场实力的主要对策。从目前的态势看,我国在民用部门实施的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可望在国防工业部门迅速推广。在不远的将来,拥有一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将成为我国新一代的军火供应商,为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贡献力量。(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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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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