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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如何实行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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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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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涉及任何一个企业,它要求每一个企业在此领域必须承担义务并享有应有的权力。从长远看,企业要生存发展,要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间的竞争,也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激励和保护自己,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随着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发展,企业选择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已经与其整体实力紧密相关。下面,我们先以美国IBM公司和日本三菱公司为例,推导其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引为借鉴。

一、IBM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

IBM相当重视研究开发,每年花费在这方面的经费不下数十亿美元,而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其相关策略更是相当有系统。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管理

目前其对于IP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是实行中央集中管理制,由总公司来集中管理此类事务。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发部门的员工所完成的发明、著作及其他成果的IPR均归属于总公司所有,然后再由总公司负责处理有关授权事项。

各员工和公司之间要签署一份“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其中规定,只要他是从IBM内部取得若干机密信息或是从以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撷取若干信息来完成IBM的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果,以及其因执行职务或为公司业务而产生的成果,都应该将这些成果的IPR移转给公司。

IBM各子公司都和总公司签署一份“综合技术协助契约”,依此,总公司替各子公司出研究开发的费用,子公司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有成果,其IPR必须转移给总公司所有。这样,总公司不仅拥有其员工移转来的IPR,也有从全球公司移转来的IPR,然后总公司再集中管理这些IPR。进一步来说,当总公司与全球的其他企业缔结专利或其他公司签署IPR授权契约时,总公司也可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将相关技术提供给子公司。这种授权方式,使IPR得以流通。当子公司制造、销售产品,侵害到第三人之IPR并遭诉时,总公司也出资协助子公司进行抗辩。有关商标之使用,原则上是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各子公司要使用时再由总公司授权。对于总公司的上述各种授权,各子公司是以营业额中的一定数额支付给总公司作为使用费。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

IBM拥有庞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IBM Public License,IPL)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处理一切有关IBM业务的知识产权事物,如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他IPL的事务。至于法务部门则负责IPR以外有关法律的事务。

由于IBM每年都必须花费其总收入的一成以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因此IPL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适当保护其研究开发的成果,在确保其营业活动自由的必要范围内,持久地维护较好的专利财产。

(1)申请专利

一般,有关专利的申请,都是由IPL的专利律师以及专利代理人来提出,发明人只要简单地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专利律师说明其发明即可。关于有关产品IPR的调查以及制造产品的有关技术,技术人员只要对专利律师说明技术特征,专利律师会从专业的角度来调查及判断有无侵害他人IPR之可能。

(2)寻找合适的发明

另外IPL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常常与研究开发部门的经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密切合作,一方面向其灌输IPR的观念,另一方面从中发掘优良的发明。对研究开发中的产品必须调查有关专利问题,因此尽早发现这些信息便显得更加重要。

(3)授权契约的谈判

IBM在调查其有关产品的IPR时,同时也监视别人的产品有无侵害IBM的IPR,然后再促成他人与之订立授权契约,因此,拟定授权契约的谈判策略也是IPL的重要作用之一。

(4)有关IPL条款之审核

最后,IBM与其他公司所签订的开发契约、买卖契约、委托制造契约、合并契约等,有关IPR的条款,例如IPR的归属、机密信息的取得等规定,也是由IPL负责审核。

(三)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管理

有关机密信息部分,IBM将机密分为四个等级来管理。也就是依法机密与IBM业务的关系、与IBM业务的施政方针的关系,有关业界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IBM产品技术上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等因素,将其依重要程度高低,依次分为绝密、限阅、机密、仅内部使用四种。然后再依其等级,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候的处理规定。例如:对外公开时,前三类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复印资料时,前二类的资料只有原制作单位才印;传送资料时,前二类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为了彻底实施公司的规定,公司内部也设有自我检查制度,随时实施内部检查并指导员工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接受他人的机密资料也要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至于接受机密资料的有关条件,则必须得到IPL以及法务部门同意。另外,未被指定为机密信息者,以及未限定保密期间者,如有碍于IBM的开发及销售,IBM都会再加批示修改。

二、日本三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特色

三菱公司由“知识产权总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特别之处在于其下分为“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部分,其中半数以上员工为法律背景,其他则为技术背景出身。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专利部是和研究发展部门发明产出关系的单位,负责协助研究员和技术人员取得知识产权。
专利部还设有驻外人员,负责驻在地的专利申请与诉讼事宜,目前在美国有二名、在德国有一名驻外人员。

值得注意:由专利部分离出来的“专利情报中心”,这家独立的公司目前有30人。三菱公司申请专利之前,都要先由该公司先行调查。这家公司每年约做6000~7000件专利事前调查的案子,但目前只能做到在专利之前做事先调查,未来要做到在进行研究开发之前即做好专利的事先调查。

知识产权总部下的涉外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交涉、诉讼与侵权协调事宜;策划处则负责制定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监督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及分公司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的支援等事宜。

(二)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策略

(1)专利权的归属

三菱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所做出的“职务发明”权利一律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则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协调让度补偿。

(2)对员工发明的终生多次奖励是其特色之二

在申请专利后到获准之前,只要是好的发明,不论获准与否,公司给予“优秀发明表彰”,颁发奖金和奖状。

如果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并在公司内部实施,公司会给予发明人“实绩补偿”。每年最少3万日元,实施至何时即给到何时。

如果这项发明被许可给其他公司实施,公司也会依所获得的权利拨出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的“实绩补偿”。

如果一项发明同时在公司内外实施,则发明人的“实绩补偿”一年最高可以拿到日币100万元。

发明人离职后仍能领取“实绩补偿”。甚至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可以续领,直到公司不再使用或不再许可他人使用这项专利为止。

此外,三菱公司还设有累计专利件数的“登记表彰”,员工所获的国内专利件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即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各厂、事业本部和三菱公司的社长也设有“工场和表彰”、“本部长表彰”和“社长表彰”,奖励方式由厂长、本部长和社长自行决定。

(3)专利权的维持和运用

三菱公司目前有国内专利21000件,国外专利9300件,每年大约可取得3000件专利,平均一年要支付40亿日元的专利维持费。在每年取得的3000件专利中,转让出去的大约只有1成。目前三菱对专利权的运用所采取的政策是开发政策,尽量将专利便宜地让别人利用。

三菱和国内外公司互相转让或交叉许可的情形很多。互相转让已成为三菱公司对付他人指控三菱侵权时的利器。当三菱被其他公司警告侵犯专利时,三菱公司经调查认为确有侵权行为时,即以自己所有的专利为谈判筹码,和对方谈判互相转让,可减少或免除赔偿额并消除专利侵权诉讼。

(4)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

当专利部从报刊杂志或其他消息来源判断,认为某公司有侵犯三菱公司专利权的可能性时,即派工厂人员前往鉴定。若鉴定结果认定为确有侵权,即向专利部报告,由专利部派员到该公司协调,直至该公司支付权利金为止。专利权侵权固然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但三菱公司的一贯方式(约占98%)是以协调侵权者,让其支付相当于权利金的赔偿额的方式来解决,如果真的协调不成才走上法院。专利部负担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责任,有时也聘请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来处理。

对商标权的侵权,三菱公司则采取“严格诉讼”的策略,一旦发现侵权,立刻提出警告并展开诉讼行动。三菱认为商标代表企业的生命与荣誉,绝对不容侵犯!

(5)知识产权教育和训练

a.三菱公司对所有的新进人员都要集中训练,施以半天至一天的法律和知识产权课程教育。待分配至各工厂后,又要接受各工厂有关的法律训练。工作两三年后,则要接受专利方面的训练,尤其是学习撰写专利说明书。

b.三菱的“知识产权总部”也在知识产权观念教育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们隔月发行公司内部知识产权刊物(IPR News)。

c.一年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周活动,知识产权总队同重要于部巡回公司各单位,去讲授并沟通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d.经常举行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化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人员和研究开发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使有希望成为权利的智慧财产早日获得权利。

三、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管理

从以上IBM公司和日本三菱的事例不难推出,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都非常重视,将它视为企业“生命线”的一条分支,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20世纪末,美国IBM公司以其申请专利数量的绝对优势击败日本东芝公司;再看美国7000多家高科技公司中,20%是世界顶级的,年产值2000多亿美元,这背后是硅谷的高科技公司的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机制,保持了专利申请量的飙升势头等等。类似例证不胜枚举,那么从这些例证,我们可以推导出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管理战略中的一些特征。

(一)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专利申请与国际投资活动有效地结合起来,在确保专利权后,才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外企业普遍高度重视专利申请战略的研究,并且拟定了详细的策略,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给其竞争对手设立了种种的屏障。他们往往高度重视基本性专利的申请,专利有基本性和外围性专利之分。其保护范围,市场价值均有很大差异。

(三)国外企业普遍十分讲究专利权的运用技巧,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做法,使其专利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体现。如:IBM公司对自己所有专利权的授权,始终坚持以同一条件公开给予任何人。IBM公司认为,若由电脑界某公司独占其专利,将会影响行业全体的繁荣。自50年代开始,IBM公司在公开专利授权的同时,也进行和其他公司间的相互授权。结果,今日全球许多企业、政府机关及其他团队等都和IBM缔结了授权契约,且多数属于相互授权的类型。又如,日本三菱公司和国内外企业交互授权的特形也很多,且专利的交互授权已经成为三菱公司对付他人指控三菱公司侵权时的利器。当三菱公司被其他公司警告专利侵权时,三菱公司经调查若认为自己确有侵害行为,即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谈判筹码,与对方谈交互授权。如此办理,可减少或免除赔偿额并消除专利侵害诉讼。(end)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投稿) (如果您是本文作者,请点击此处) (8/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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