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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攻防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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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1日,香港东强电子集团有限公司(0615.HK)与其控股公司——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再一次向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递上了起诉书,控告以飞利浦为首的4C专利集团,称其不正当竞争。
在这次诉讼中,原告聘请了美国实力强大的Handal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在起诉书中,原告指控4C集团用美国专利设立专利池,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从而合谋垄断DVD市场,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美国联邦的谢尔曼法。原告还诉称,被告实施价格限定和市场控制也是违法行为。由此,原告请求法院采取宣告式判决,宣判4C集团专利池不具有执行力,要求其归还已经收取的全部DVD专利费,并申请了3倍赔偿金。同时,原告还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将来继续实施该案中的违法行为。
东强就DVD对4C(启动诉讼时是3C)的起诉案件,起源于2004年,此案经历了漫长的拉锯过程。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场
2004年6月15日,香港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将飞利浦、SONY和先锋公司组成的3C专利联盟告上美国法庭。
第二场
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为追加原告,此诉讼也随即变为集体诉讼,而由于LG公司加盟3G,后者也成为被告之一,形成4C。
2005年1月31日,飞利浦、索尼、先锋以及LG各派了三名律师与无锡集体诉讼的三名律师进行一次答辩,不过,在4月被告请求收回起诉,据原告无锡多媒体和无锡东强的代理律师安顿.汉多尔称,飞利浦的请求遭到了法院的拒绝,法院授意控方修正控词以消除被告的部分忧虑。
第三场
2005年4月,飞利浦向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市法院提交了抗辩请求,认为中国俩DVD企业的状告无效,并请求法官取消诉讼。
第四场
美国南加州法院要求无锡东强于6月10日前增加证据。
第五场
2005年5月23日,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音频视频电子产品生产厂商香港东强电子集团、集团主要负责人及13家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侵犯飞利浦专利权以及违约的行为,要求对方赔偿6000万美元。然而,在被告的企业中惟独没有无锡东强,对此,安顿.汉多尔说:“飞利浦希望借此给东强在美国的诉讼增加压力。”
第六场
2005年6月11日,中国俩DVD企业东强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其控股公司——无锡东强递交新的长达154页的起诉书到美国加州圣地亚哥市法院,以驳斥飞利浦4月份提出的取消起诉请求。
2005年6月20日,在东强的最新诉讼中增加了对4C专利集团的诉状,将诉状由7条增加到了9条,并且对4C专利集团的非法行为提出了更为详尽具体的指控。
目前案件的最新进展
飞利浦已向法院提出第三次撤销东强等公司的指控的动议,并请求法院视其为最终撤诉,即原告不得再进行起诉。
目前这起诉讼正在美国南加州地方法院按法律程序进行中,法院是否受理要到9月份才能够知道。而结果不外乎三个:立案、不立案和继续取证调查。
此前,中国在DVD领域就曾频频遭遇挫败:在2002年,6C联盟(时代华纳、日立、IBM、松下、三菱、东芝)起诉我国DVD生产厂商侵权,导致了巨额赔偿。实际上,作为世界上最大的DVD生产国,我国的DVD企业不仅要向4C交专利费,还要向1C、6C和杜比等利益集团交专利费。目前,一台DVD的40美元成本中,有20美元左右都是专利费,几乎要占到50%的比例。人们感慨道:“辛辛苦苦赚来的钱,都用来交专利费了,扣去成本,根本就没多少利润。”不仅仅是在DVD领域,我国还在彩电、汽车、医药、手机领域吃过知识产权的亏。
面对外国企业如潮的知识产权攻势,知识产权专家的观点是要“积极应诉,以攻为守”,一味的逃避不能解决问题。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Huawei America, Inc.和FutureWei Technologies, Inc.就华为侵犯思科知识产权提起法律诉讼。思科与华为,一个是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一个是中国年轻的网络设备制造商。在接到思科的律师函后,华为并没有被吓倒,而是立刻组织国内外律师、法律学者发动了凌厉的反诉攻击。相反,我国DVD企业接到律师函、海关临时禁令后没有在法律界寻求专业的应对方案,而是消极退让,“你要收我的钱,我就不生产了”,许多DVD厂商被迫关闭或者改行。正是因为2个案子中的中国企业选择了截然相反的救济方式,才会导致截然相反的结局。最终,思科-华为案经过了一年半的拉锯战,以和解收场;而中国的DVD产业可以说是遭到了重创,产量一度占世界85%左右的中国DVD行业不得不退出世界市场,厦华、金正、创维等著名的国产品牌DVD都开始逐渐从国际市场隐退。
本文开头所提到的东强起诉4C集团的举动显示了国内企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外大企业抗争意识的觉醒。有专家透露,这一案件爆发后,中国许多DVD企业开始频繁咨询法律专家,以酝酿对西方DVD权利人提起更多、更大规模的法律诉讼,以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在的中国企业人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官司,不过就是商业竞争的一种手段,运用好了这种手段,就能让企业尽可能多的减少损失甚至获得利益。
因此,不管这场诉讼的结果如何,至少它让我们欣喜的看到,面对国际知名大企业的知识产权大棒,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不再沉默了。
附录
*4C专利集团:以飞利浦为首的包括飞利浦、索尼、先锋和LG四家跨国公司,目前我国企业生产DVD碟机必须向4C集团支付一定的技术专利费用。
*专利池:指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
*《谢尔曼法》:颁布于1890年,不仅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也是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
(中文)http://www.86148.com/chinafa/shownews.asp?id=3730
(英文)http://www.competitionlaw.cn/show.aspx?id=63&cid=31
参考文献
1、“救济路径首选知识产权律师”吴辉,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中国DVD厂商再诉4C集团 提出数亿美元赔偿要求”2005年06月21日 来源:TOM科技以及天极网
3、“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以和解告终”2004年07月28日 来源:新浪科技(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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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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