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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面对美国“337”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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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知识产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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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董事局成员詹姆士·阿杜斯指出,时下美国企业利用中国等外国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无法快速反应、大多不主动应诉等因素,频繁使用起诉手续最简单的又是"一箭多雕"的法律手段---337调查。
"时下美国企业酷爱投机'关税法337条款'调查,利用中国等外国企业在很短时间内无法快速反应、大多不主动应诉等因素,频繁使用起诉手续最简单的又是'一箭多雕'的法律手段---337调查,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企业337调查尤其多的原因之一。"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广东宏安律师事务所等9家单位主办的"美国反倾销和337条款解析"专题报告会日前在广州博士俱乐部举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任主席、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董事局成员詹姆士·阿杜斯向与会者作报告时如是指出。
美国企业投机337调查
詹姆士在报告中指出,从1999-2003年美国关税法337调查条款调查地理分布来看,调查对象全部是亚洲和美洲、欧洲和中东地区的企业,其中亚洲所占比例高达72%,而其中就有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韩国的企业;美洲、欧洲和中东的企业仅占28%。
他说,在337调查中,其中一大关键就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45%被调查的产品是高科技产品、88%的外国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中国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如果能成功取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在美国的专用权,就能获得言语权。
詹姆士强调指出,在他所接触或了解到的337调查中,许多美国公司存在投机行为,利用中国等外国企业对美国法律程序不甚了解、在很短时间内无法快速反应、大多不主动应诉或因怕程序、手续繁重、应诉成本昂贵(一般在100至300万美元以上)而不选择应诉(自动弃权),频繁使用起诉手续最简单的又是"一箭多雕"的法律手段---337关税法调查。当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来自美国起诉方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就一定有效和合法,如2003、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简称美国劲量)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这个问题需要中国企业提高警惕和沉着应对。
据ITC统计数据表明,在1999-2003年期间,在337调查案件中,有50%是双方私下解决的,20%是外国企业无违反的,14%是美国企业自行撤销控诉,只有16%是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在发起337调查诉讼的美国公司中,约一半左右是美国人,其他来自亚洲和欧洲等地区。"如果受到337条款攻击时,中国企业应该做什么呢?"詹姆士说,应该先估计赔偿金额、估计自己的力量,与法律顾问一同决定、提前制定长期产品价格计划。
詹姆士表示,中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可选策略有"解决"(寻求私下解决,代价可能不菲)、"缺席"、"对抗"、"反攻"。只要敢应诉,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337调查的胜利机会还会很大,高达50%。
詹姆士提醒说,中国企业最好能在美国申请自己的专利,越多越对自己有利;平时也可以加强与美国商务部和美国专利商标局(WWW.USPOT.GOV)的沟通及对他们的了解,争做"美国通",吃苦头、吃亏的可能和代价就有可能降低。
337调查可破也可攻
作为"美国反倾销和337条款解析"美国报告团成员之一大卫·C·包恒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337调查是双刃剑,可破也可攻。
笔者向国际贸易事务专家大卫·C·包恒律师请教,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壁垒频繁,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337调查的知识产权国际诉讼,可否有办法轻松应对。大卫指出,中国企业首先要了解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根本的性质,凡在美国本土依法律程序注册登记的美国企业与专利(不管是本国籍还是外国籍人士),都会拥有解决纠纷的优先权,如中国企业能证明在美国拥有自己独立的运营公司及拥有有效的美国专利,ITC就会考虑来自起诉方所起诉对象及条款是否适当,一般会建议起诉方将拥有专利的美国企业排除在起诉名单之外或转用美国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这一方法也适用于反倾销等。
他认为,中国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要做好国际贸易纠纷、重大官司诉讼的计划和准备,想方设法规避并积极化解,如注资设立美国公司的(合资、独资),来全面负责管理整个美国市场,同时将在专利进行中国与美国的同步申请和保护,学会自己创造有利的局势基础,化被动为主动。当中国公司拥有美国机构与专利之后,就不怕一些美国公司阻止自己进入美国市场。与此同时,也可以运用337调查等法律手段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等构成侵权或损害的外国公司起诉,以更好地巩固市场份额。(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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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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