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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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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峰 康永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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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特色产品资源丰富,但由于许多特色产品迟迟未能受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致使屡有“李鬼”闹市,工商部门也无能为力。导致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缺乏现象在各地都比较突出。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目前已变得非常迫切。
由于我国以往没有建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没有使事实上大量存在的原产地域产品得到应有的保护,造成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的滥用。其结果:一方面是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使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原产地域产品被混同、假冒。如绍兴酒,目前其海外市场2/3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非正宗的" 绍兴酒"占有。另一方面,许多原产地名称被原产地内的某个企业、甚至被原产地外的企业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的垄断,影响了该产品产业的发展。
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做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最为典型和严格。美国规定:货物入境时未适当标记的,不得进入美国市场,否则海关将征收相当于货物价值10%的标记税,对于严重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的,按美国法律将给予民事罚金或刑事处罚。
我国是特产大国,诸多地方名优特产还没有被提到原产地标记注册的日程上来。而根据国际公约,如果原产国对原产地标记不予保护,其他成员国也可不予保护。我国加入WTO后,依照其多边贸易规则(在本国得到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其他国家也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反之,则无法得到保护),可利用原产地规则,有效地维护生产者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三大支柱之一,这是WTO协议体系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突出特点。而在该协议中,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实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提高我国特色产业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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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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